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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互联网改变的版权生态:永远打不完的战争
首先给大家讲三个故事。第一个故事是这样的。有一个美国的法学教授在1994年写了一篇文章,他说,“美国的版权法是技术性的,存在不一致,同时需要阐释,不能够用于很多的人和事。对于一个作家或是书籍、地图、图表、绘画、雕塑、摄影作品的发表者,或是制作人,《版权法》对他是有影响的,但是对卖书的人、音像制品出版者、电影制片人、议员和一般的消费者,在工作过程中则可以完全不顾及版权问题”。后来他又写到,美国的版权法越来越难以理解,更重要的是它触及的广泛性,可以说各式各样的复制和传播方式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大多数人如果不跟版权法接触,可以说一小时都活不下去。
 
 第二个故事依然关于这个人。1996年,他去了美国国会作证,关于一种叫作说话机器的技术。他并不是一个说话机的粉丝。相反,他认为这些说话机将会毁掉这个国家艺术的未来。他说,我还小的时候,每个房子里都会有年轻人聚在一起唱老歌新歌,现在听到的是这样一个机器日夜播音。声带会成为人类进化的产物,就像大猩猩的尾巴进化成人类的尾骨一样。特别是年轻人聚在一起唱歌,这是个文化的场景,是一种读写的文化,大家能够参与到文化创造和再创造当中。他所担心的是人类会丧失进行创造和再创造的能力,因为这个机器会把这种能力去掉,我们不再有读写文化了,而仅仅是一种“只读文化”。这种情况下,文化是自上而下的,人的声带就不再有作用了。回头看20世纪的发达国家,很难说他是对是错,因为人类的文化当中,以往从来没有这种集中化的趋势,艺术也从来没有这么专业化。因为机器的存在,人的创造能力不断地被代替。就像广播塔和电视塔,把所谓的文化变成被动的消费活动,使得我们可以进行高效消费,像读书一样,但业余创作没有了。这种技术可以让人听,但不能够去说;可以看,但不能够去创作。20世纪就是这样独特的世纪,文化成为了只读的文化。
 
 所以说过去是可读可写的,而20世纪是只可以读不可以写的。接下来故事又有了发展。到了2002年,一个作曲家创作了一首吉他曲,题为《我的生命》。他把吉他曲放在有知识共享许可的音乐专辑当中,后来一位女士又放进一段小提琴曲,她从来没有见过那个作曲家,只是重新做了改动,歌曲的名字也改为《我的生活》。后来至少有60个人做了同样的事情,他们对音乐进行了重新编排,把这样一个创作活动做成了一个很成功的对音乐进行重新混合的网站。可以说正是在之前的创作上进行再创作,这是和版权法相一致的,中间并没有律师在起作用。
 
 这就是我们看到的三个故事,观点是什么?首先,他让我们先看看创作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在一个生态系统或环境中如何演进。他讲到交流的条件,生态圈组成的系统是不一样的,有的人生态系统的中心是钱,有些并不是,专业或职业化的人有不同的创作方式。可以看到披头士和其他的创作家,有各式各样的创造。对这些创造者来说,控制是很重要的,必须保证他们所进行的创作能够得到物质上的回报。整个生态取决于是不是有足够的版权上的保护来维系我们刚才所说的生态。这种保护不是业余的、随心的,因为有些人不是说今天有空就创作,而是因为热爱所以进行创作,对这些人来说创作是他们的工作,是一种共享的经济。什么是共享的经济?比如说孩子之间的共享经济,朋友之间的共享经济或者是爱人之间共享的经济。这时他们创作不是为了钱,我们必须用这种共享的经济体来界定彼此之间的关系。如果能很好地界定这种关系,我们就可能改变彼此之间的关系。
 
 经济共享是指超越钱以外的共享,这种创作依赖于我们到底能不能使大家免费地使用创作成果。我们所说的生态,比如科学创造的生态,包括教师、学者。所有的创造依赖的是一种非常复合式的经济,一方面创造是因为热爱一件事情,这种热爱超过了他们所能获得的金钱的回报,但整个生态必然仍然依赖一点——它是可以用自由、合理并且免费的方式来使用的。
 
 刚才所说的这几种生态之间会彼此共存,而且互补。要让版权体系必须能支持专业人士的工作,能够给他们足够的激励,但是也要给这些科学家一些自由的空间。所以版权要实现的是两件事情,必须提供激励,同时也要保证自由。
 
 互联网改变了版权生态
 
 这样一种生态的确会不断的变化,技术也可能会改变这种生态,政府可以用不同的资助方式来体现支持。18世纪所崇尚的音乐到20世纪可能是一种完全不一样的音乐风格,这种生态下的经济也会与时俱进。
 
 互联网也改变了这种生态,它改变了专业层面,比如通过苹果共享的平台,提高了多样性,让我们随时随地都能通过金钱买到我们想要获得的服务。通过期刊、论文的网站让大家免费取阅,这种颠覆性的改变使得概念能够快速传播。同样技术也改变了业余人士或非专业的创作人士,像Youtube,你通过回应让我们能够有重新再写的文化,每个人都可以改变。
 
 比如佳能曾经用一段音频来说明佳能的技术。那段视频说明的是音乐可以带动孩子的感官,他把同样的音乐用不同的乐器变换。同样的音乐会有不同的创作,有一个小孩把佳能的音乐重新混音之后,有7900万人次点击。这个混音的创作在Youtube上形成了2600多个对这段混音做出的回应,同样的音乐可以搭配不同的动画。
 
 由于大家知识分享的变化,发现我们的版权并没有做好保护的工作。不管是科学家,还是业余人士版权都没有办法起到作用,是因为整个版权架构的本身并不符合现在这种方式。因为在数码环境中,传统的版权保护框架不再适用——原来版权承袭的是工业社会实体的概念,显然传统框架版权中限制太多,真正能够监管的又太少。假设说今天我们讲的版权是书,读书是自由的,因为这件事情并不代表会产生另外一个副本,把书送给另外一个人也不是在复制,但把书拿来进行销售就是侵犯了版权。美国的版权起草人只是把书拿来当作睡觉的枕头,其实从严格意义来说这个行为并不构成复制副本。
 
 合理使用里面也有很多技巧,现在我们进入了网络时代,每一次的使用其实就等于一次复制。正因为我们进入到了还没有被规范的合理使用空间中,使得我们没有办法用现有平台去解决环境的变化。版权法在过去100多年的演变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和数码时代的来临,使得很多人没有办法通过版权来保护自己的创作。这种设计框架下所碰到的问题是版权法本身,这反而使得版权法并不能够有效的实施。过去15年美国花了很长时间进行打仗,这场战争是版权之争。过去美国电影协会主席也曾经说过,这是一场恐怖主义的战争,他说我们的孩子好像变成恐怖分子了,我们需要了解整个架构失败的原因。它是由数字技术和版权框架冲突造成的,我们需要进行制度修理。
 
 让版权体系适用于数码时代
 
 10天以前我在日内瓦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讲过,我们必须有一个修改版权体系的流程,中国需要推动这种进程的发展,让这种法律能够在数码时代是有意义的。短期来讲我们需要鼓励大家,自愿地许可版权作品,显示出我们的尊重,同时更好地平衡版权规范。这就是所谓的知识共享8年前启动的项目,我们想用这个项目给作者提供一种简单的方式。让他们把所有权保留的模式变成保留某些权利的模式——有些权利保存在自己手里,其他权利让渡给观众。
 
 我们做了一个网站,让他们可以进行选择,哪些版权是自由的,哪些可以保留。通过问一些简单问题来了解大家的想法,如果你允许演绎创作,你就允许演绎作者要采取同样的办法进行传播。这种许可通过不同的方式支持不同的生态圈,最自由的许可是要用我的作品就要提到我,这样就可以使创作出来的产品在不同的生态圈进行发展。作者提出“署名且不要用于商业目的”的要求,这更适合业余者的生态圈。如果是一种非商业使用的许可,可以设置一些条件赋予更多的权利。下面有一个链接,是说这个作品也可以进行商业许可,你可以去演绎,但是必须在业余的窗口中用同样的方法许可。这种最自由的许可方式可以支持三个不同生态圈的发展。
 
 2006年《中国日报》报道,中国有了“知识共享”的项目,可以说这很重要。去年也发生了很重要的事件,某网站用“知识共享”许可了大量的电影,这就使得视频资料可以进行大范围传播。白宫也是用“知识共享”的许可提供给观众,使他能够自由的向公众进行材料开放。2009年我们看到许可的数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一共有3.5亿许可的课题,都受到了知识共享许可的保护。我们看到了传统许可方式的崩溃,同时也有了一种简单的许可方式,能够使人们支持分享型、共享型的科技经济。
 
 几天前,比利时的一个法院判决说,当作品跟许可的使用方式不一样,这时版权法会保护作者,把版权的限制施加于作品之上。据我所见,中国在使用这种另类的许可方式时是能走在前面的,能够尊重更有个性的著作权。我们也需要变革法律,中国也需要推动创造性的思维。十天前我在日内瓦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考虑建立一个“蓝天委员会”,就是在数码时代应该使用什么样的制作框架。
 
 版权制度首先要简单,如果法律要去制约15岁的人,但15岁的人看不懂,这样我们应该去重塑,使其简单化。
 
 其次要高效,因为版权法是一种财务关系的制度,如果不能够很快知道到底谁拥有什么就会出现问题,因为版权并不要求进行注册和标记,唯一的解决办法是要恢复现代版的程序,在一定时间内需要采取注册或者标识手续,美国的唱片协会也支持这个想法。
 
 第三,法律应该更有针对性,有选择地进行规制,要对专业和业余进行区别。各种不同的方式都在受到版权制度无效率的规制,某些领域需要进行强有力的保护,某些完全是在版权规制之外的,可以让业余人士重新进行混编。介于两者之间是比较难界定的,比如一个专业人士进行作品的重新缩混。
 
 第四,法律应该是行之有效的,让艺术家能够得到回报。现在的制度还不能实现这种目标。
 
 第五,法律应该是现实性的。比如说P2P文件的共享是一个国际性问题,有人说这是一种盗版行为。针对盗版行为的战争已经打了十年了,但还是失败了,并没有阻挡P2P文件的分享。有些“战争”可以说是毫无终结的希望的,这种仗怎么去打。是要罚得更狠吗?我们的想法是反过来的,打仗的目的是要取得和平,比如法定许可或者自愿的集体许可,它也能够实现版权制度的目的,也能够应对P2P的行为,我们需要去购买和平。有一个搞专利的团队,他们建议像药品专利一样,一个国家可以去付钱把GDP的一部分拿出来建立基金,用这些基金来鼓励创作。基金像购买药品专利一样为这些创作去付费,大家都可以拿来用,就不用考虑药品专一的许可费,可以尽情地制造,优化制造成本。美国把GDP的0.2%拿出来作为版权许可费,我们也可以这样做。通过抽样调查版权作品使用情况,把这部分的GDP在不同作品之间进行分配。怎么从本国公民处收付,这是本地化问题,现在还不需要讨论。如果一个国家说我们这个国家是可以随意复制的,按照这种办法是可以实现的。国家只要是把GDP中的一部分拿出来奖励作者,让本国的作者尽情地复制,那就可以了。
 
 知识共享许可是鼓励大家更注重版权,对人民有所要求的时候,人民才会对创作者有所尊重。我觉得这种对版权的尊重是非常重要的,美国在这方面回应是非常极端的,现在如果强迫中国接受一个比美国更极端的版权法,极端到你要逼着人们去照章行事,是不恰当的。过去几年中不仅在中国,在全世界,这种强制都是不实用的。要尽可能的规范少一点,法律要规制的让平民老百姓都能听得懂。国家要做的是对法律不断进行更新,让人们觉得守法是有意义的,而不是去践踏法律。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自觉守法,不守法并不是说人性本恶,而是法律有问题,法律脱离了社会常识,太远了。
 
 我们要认识到一个真理,这场战争是打不赢的、打不完的。如果十年前我们这样做了会有什么不同呢?第一,艺术家会更有钱,因为P2P的战争赢家是律师。第二,企业之间也会进行更多战争,他们一旦了解了规则是什么,就会在规则下面进行竞争。我们不会把一代人当作罪犯来处理,孩子们一旦被老师告知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他们会把这种观念内化,认为自己是罪犯。蓝天法则至少是一个五年计划,我们必须用这么多的时间。如果在北京来做,我们也可以叫做“北京公约第一期”。不管怎样,这是真正能够在数码时代形成的体系。
 
 


发布时间:2010-11-27 17: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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